河北地质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确保实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实验室要加强教职工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条 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计划、业务指导、工作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治理工作。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和保密工作。安全员有权阻止有碍安全的操作,有权纠正违章行为。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
第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张挂在实验室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第六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和新技术的采用及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问题。要采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要配套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事先书面报送院(系)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其他重要场所。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其他重要场所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校消防科申请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行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十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可燃气瓶与火源要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第十一条 开展实践教学时,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指导,负责对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事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应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使用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领导报告。事后,要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六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每年向其主管部门专题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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